Q44.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在外兼任業務或職務者,而未通知其辭任,可對營造業予以3 個月以上多少時間以下之停業處分?
營造工程管理 · 乙級 · 基本法令、契約及規範 · Q44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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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法律條文的數值記憶型題目,要求對法定的處分期限有精確的掌握,只要熟悉相關法規的罰則規定即可快速解答。
正確答案:③1 年
③ 1 年:依《營造業法》第45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在外兼任業務或職務而未通知辭任者,可處3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此規定旨在確保專任工程人員確實履行專職義務,維護工程品質與施工安全。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6 個月:6個月並非正確答案。依《營造業法》規定,專任工程人員違規兼任而負責人未通知辭任者,停業處分下限為3個月,上限並非6個月。
- ② 9個月:9個月並非法定停業處分期間。《營造業法》對於此類違規行為的停業處分區間為3個月至1年,9個月不在法定範圍內。
- ④ 2 年:2年已超出法定停業處分上限。此類違規的停業處分最長為1年,若情節更嚴重可能涉及廢止登記等其他處分,而非延長停業期間至2年。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營造業法》中關於專任工程人員兼任禁止之罰則。常考陷阱在於混淆不同違規行為的處分期間:專任工程人員未常駐工地處3個月至1年停業;而廢止登記則適用於更嚴重之違規情形。實務上應注意專任性與常駐性為營造業工程品質管理的關鍵要求,負責人負有主動監督與通知辭任之義務。"
學員答題分佈
①6 個月0%
②9個月0%
③1 年0%
④2 年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