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1.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自申請日起前1 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最長在幾日以下者,外國人不受學、經歷或證照、職業資格之限制?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31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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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法規條文的精確記憶考題,要求考生必須準確辨識特定法律規範中的具體數值門檻,需具備高度的法規細節掌握能力以排除干擾選項。
正確答案:④90 日
④ 90 日:90日為正確答案。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契約需要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自申請日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最長在90日以下者,該外國人得不受學經歷、證照或職業資格之限制。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30 日:30日不符合法規規定之累計期限門檻。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豁免學經歷限制之門檻為90日,30日遠低於法定標準。
- ② 45 日:45日並非法規所定之累計期限。此類外國人短期技術性工作之豁免條件係以自申請日前1年內與當次申請期間累計計算,法定上限為90日,45日屬錯誤數值。
- ③ 60 日:60日雖為常見之行政作業期限,但並非本條文規定之累計豁免門檻。依審查標準明定,外國法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所需指派之外國人,累計期間須在90日以下方不受學經歷或證照限制。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外國人短期技術性工作之豁免期限。常考陷阱在於將90日與其他行政法常見期限(如30日、60日)混淆。需特別注意此期限係採累計計算方式,包含申請日前1年內之履約期間與當次申請期間合併計算,而非單次入境或單一契約期間。實務上,雇主若超過90日仍欲聘僱該外國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即須依一般程序檢附學經歷證明或相關證照申請許可。"
學員答題分佈
①30 日0%
②45 日0%
③60 日0%
④90 日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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