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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7.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下列何種情事,不在此限?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107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考生精確辨識法律條文中關於行政機關行使拒絕權的法定事由。選項設計包含了實務中常見的求職或求才爭議點(如薪資條件、媒合結果),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定得拒絕受理之情形」與「應透過輔導與諮詢解決之範疇」,具備一定的法律條文精確記憶要求。

正確答案:①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資料

① 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資料: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若其申請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推介就業所需資料,機構得拒絕受理,此為保障推介服務品質與合法性的法定例外情形。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曾推介求職者3 次工作仍無法媒合就業:曾推介3次仍無法媒合並非拒絕申請的法定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持續提供職業諮詢與追蹤輔導,不得因多次媒合失敗而拒絕服務。
  • ③ 雇主求才薪資只寫面議:雇主求才薪資僅寫「面議」雖不符合求才資訊透明化原則,但並非就業服務法明定得拒絕受理之事由,機構應輔導雇主補正薪資範圍資訊。
  • ④ 求職人要求薪資過高:求職人要求薪資過高屬個人求職條件問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薪資行情諮詢與職涯輔導,不得以此拒絕求職登記申請。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就業服務法第35條關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拒絕受理的法定例外情形。常考陷阱在於混淆「機構得拒絕之事由」與「機構應輔導補正之事由」。切記,僅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必要資料等影響服務合法性與可行性之情形,方得拒絕受理;其餘如薪資條件、媒合次數等均屬應持續輔導範疇。"

學員答題分佈

①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資料0%
②曾推介求職者3 次工作仍無法媒合就業0%
③雇主求才薪資只寫面議0%
④求職人要求薪資過高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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