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8.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其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至遲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208
難易度分析
2 / 5
此題屬於基礎的法規條文記憶題,主要測試考生對於勞動基準法中特定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掌握程度。難點在於各選項數字間的辨識,需精確區分職災補償與一般民事權利或其它勞動權利在時效規定上的差異。
正確答案:①2 年
① 2 年: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法定消滅時效期間。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3 年:3年並非職災補償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此數字易與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原為15年,民法修正後部分為5年)混淆,正確應為2年。
- ③ 4 年:4年並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職災補償請求權時效,屬干擾選項,正確時效為2年。
- ④ 5 年:5年並非職災補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此數字可能與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法規時效混淆,正確應為2年。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勞基法第61條職災補償請求權的2年消滅時效。常考陷阱在於將此與民法請求權時效或其他勞動法規時效(如資遣費請求權5年)混淆。就業服務從業人員須特別注意,協助外籍勞工維權時應提醒其2年內主張權利,以免時效消滅。"
學員答題分佈
①2 年0%
②3 年0%
③4 年0%
④5 年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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