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44.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至遲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344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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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特定勞工法規中消滅時效年限的精確記憶能力。選項中設置了多個常見的法律時效數字作為干擾項,考生必須區分社會保險法規與一般民法時效之差異,才能正確判別法定的時效期間。
正確答案:④5 年
④ 5 年: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所設的較長時效期間,符合社會保險之立法目的。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2 年:2年並非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此數字可能與一般民事短期消滅時效混淆,但勞保給付請求權適用的是更長的時效規定。
- ② 3 年:3年為一般民法請求權的普通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但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屬於特別法規定,不適用民法普通時效,而應依勞保條例的特別規定。
- ③ 4 年:4年並非勞保給付請求權的法定消滅時效。此數字可能與其他行政法領域的時效規定混淆,但勞保條例對此有明確的5年規定。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勞保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勞保條例第30條,時效為5年,此為就業服務乙級檢定中勞保法規的常考重點。考生易將此與民法普通消滅時效(15年)或一般短期時效(2年、3年)混淆。另需注意,時效起算點為「得請領之日起」而非事故發生日,且此為消滅時效而非除斥期間,實務上被保險人應把握時效及時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學員答題分佈
①2 年0%
②3 年0%
③4 年0%
④5 年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