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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9.

(本題刪題)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多久期間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339

難易度分析

2 / 5

此題屬於法律條文精確記憶型題目,考生必須區分特定給付項目在保險效力停止後的法定請求期間,選項設計包含了多個容易與其他法律時效混淆的數字,具有一定的辨識難度。

正確答案:②1年

② 1年: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6 個月:6個月並非正確答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之請領期間為1年,而非6個月。
  • ③ 2 年:2年並非正確答案。此期間與勞保傷病給付請領時效無關,正確期間應為1年。
  • ④ 3 年:3年並非正確答案。此期間可能與一般請求權時效混淆,但勞保條例明定傷病事故之請領期間為1年。
Learning Tip

"本題考點為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之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期間。常考陷阱為將1年請領期間與勞保年資計算或一般消滅時效(5年/15年)混淆。需特別注意:此1年期間適用於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若為新發生的傷病事故則不適用此規定。"

學員答題分佈

①6 個月0%
②1年0%
③2 年0%
④3 年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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