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84.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784
難易度分析
4 / 5
此題屬於複選題型,考生必須完整判別所有符合法定迴避情事之選項。難度在於需精確區分親屬關係之法定親等範圍,並區別不同法律程序角色(如調解與仲裁)間的互斥規定,且需包含對特定利害關係主體(如工會人員)之迴避判斷,具備較高的精確度要求。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③, ④
- ① 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6條規定,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者,因已參與前期調解程序,為維持仲裁之公正性與中立性,不得再擔任同一事件之仲裁委員。
- ③ 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為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當工會為爭議事件當事人時,其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因與工會具有利害關係,基於迴避原則,不得擔任同一事件之仲裁委員。
- ④ 前配偶為爭議事件當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爭議事件當事人之前配偶屬於法定迴避事由之一,因其與當事人曾有密切關係,可能影響仲裁之公正性。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為爭議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姻親:法律規定不得擔任仲裁委員之親等範圍為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而非八親等內之姻親。此選項將親等範圍擴大,與法條規定不符。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6條仲裁委員迴避事由。常考陷阱在於親等數字的混淆:法條規定的是四親等內血親與三親等內姻親,而非八親等。此外,需特別注意調解委員與仲裁委員的角色互斥性,以及前配偶亦屬迴避範圍,此為近年檢定常見考點。"
學員答題分佈
①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0%
②為爭議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姻親0%
③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為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0%
④前配偶為爭議事件當事人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