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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交易磋商與簽約/Q111
困難
正確率 -
Q111.

依據我國民法對「要約」之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國貿業務 · 乙級 · 交易磋商與簽約 · Q111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採複選形式,要求考生必須完整掌握多項法律規定。由於需同時區分要約與要約引誘的細微差異,並判定多個不同情境下的法律效力,判別難度較高。

正確答案 (複選):②, ③, ④

  • ② 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依民法第154條但書,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僅屬要約引誘。因價目表通常面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且庫存有限,若視為要約將使發送人承擔過重契約責任。
  • ③ 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依民法第159條,承諾應於要約存續期間內到達,遲到之承諾因未於期限內到達,原要約失其效力,故該遲到承諾依法視為新要約,須待原要約人承諾方成立契約。
  • ④ 將要約擴張、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新要約:依民法第160條,承諾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此即「鏡像法則」之體現,確保雙方意思表示完全合致。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引誘:依民法第154條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而非要約引誘。此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信賴,當商品明確標示價格時,即構成具有拘束力的要約,顧客承諾即成立契約。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要約與要約引誘的法律效果。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要約,而價目表寄送=要約引誘,此為最常混淆的考點。另須注意遲到承諾與變更承諾均依法視為新要約,此時原要約人取得決定權,可選擇是否承諾。在國貿實務中,報價單(Quotation)通常屬要約引誘,而發盤(Firm Offer)則構成要約,兩者法律效力截然不同。"

學員答題分佈

①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引誘0%
②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0%
③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0%
④將要約擴張、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新要約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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