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4.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使要約失效之情況?
國貿業務 · 乙級 · 交易磋商與簽約 · Q24
難易度分析
2 / 5
本題要求考生能精確區分法律條文中明定的失效事由與一般交易磋商行為的差異,屬於對特定法條規定之辨析能力考查。
正確答案:①規定多種數量與價格條件
① 規定多種數量與價格條件:規定多種數量與價格條件屬於交易磋商中的正常議價行為,並非《民法》第154條至第158條所規範之要約失效法定事由,故此為正確答案。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要約經拒絕者:依《民法》第155條規定,要約經拒絕者,其要約即失其拘束力,此為法定失效事由之一。
- ③ 對話方式之要約,非立即承諾:依《民法》第156條規定,以對話方式所為之要約,若相對人未立即承諾,其要約失其拘束力,此為法定失效事由。
- ④ 非對話方式之要約,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到達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依《民法》第157條規定,以非對話方式所為之要約,若於可期待承諾到達之期間內未獲承諾,其要約失其拘束力,此為法定失效事由。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民法》第154~158條之要約拘束力與失效事由。常考陷阱在於混淆「要約撤回」與「要約失效」之概念。要約失效之法定情形僅有四種:①要約經拒絕、②對話要約未立即承諾、③非對話要約逾期未承諾、④要約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特定情形)。附保留條件之磋商或詢價行為不構成要約,亦不產生失效問題,於國貿實務上應特別注意發盤(Firm Offer)與詢價(Inquiry)之區別。"
學員答題分佈
①規定多種數量與價格條件0%
②要約經拒絕者0%
③對話方式之要約,非立即承諾0%
④非對話方式之要約,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到達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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