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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貿易單據製審/Q27
困難
正確率 -
Q27.

有關銀行辦理出口押匯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27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受試者精確區分銀行在出口押匯中的授信角色、追索權行使條件,以及對照 UCP 600 國際慣例中關於單據處理的具體規定,需辨析細微的法律義務差異。

正確答案:③受益人提示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時,押匯銀行應電詢開狀銀行後,遞轉該單據

③ 受益人提示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時,押匯銀行應電詢開狀銀行後,遞轉該單據:依 UCP 600 第14條g款規定,當提示信用狀未要求之額外單據時,銀行應退還提示人或不負責任地轉遞,而非必須電詢開狀銀行後才遞轉,此選項敘述與國際慣例不符。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出口押匯係銀行對出口商的授信行為:出口押匯本質上屬於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貿易融資,銀行以出口單據為擔保先行墊付款項,此為銀行授信業務的常態操作。
  • ② 押匯單據若遭開狀銀行拒付,押匯銀行可憑出口押匯申請書及押匯總質權書向出口商追回款項:依據押匯總質權書的約定,押匯銀行對出口商享有追索權(Recourse),當開狀銀行拒付時,押匯銀行得依法向出口商追償已墊付之本息。
  • ④ 押匯銀行審單未發現單據瑕疵,但遭開狀銀行拒付時,其責任歸受益人:單據製作責任歸屬於受益人(出口商),即使押匯銀行未審出瑕疵,開狀銀行拒付的最終風險仍由受益人承擔,押匯銀行可行使追索權。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UCP 600 對額外單據的處理原則與押匯銀行的追索權。常考陷阱在於混淆「銀行審單義務」與「受益人單據責任」的界線。切記:押匯銀行僅負表面審查之責,單據實質正確性由受益人負責;且對於信用狀未要求之單據,銀行無義務電詢開狀銀行,可直接退還或轉遞。"

學員答題分佈

①出口押匯係銀行對出口商的授信行為0%
②押匯單據若遭開狀銀行拒付,押匯銀行可憑出口押匯申請書及押匯總質權書向出口商追回款項0%
③受益人提示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時,押匯銀行應電詢開狀銀行後,遞轉該單據0%
④押匯銀行審單未發現單據瑕疵,但遭開狀銀行拒付時,其責任歸受益人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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