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9.
依URC522 之規定,託收銀行對託收單據的責任有哪些?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129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為複選題,要求考生精確區分銀行在託收過程中承擔的形式審查義務與不承擔的實質審查責任,且需對多項條文規定同時掌握,增加了判定難度。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②, ④
- ① 託收單據被拒付時,須就單據嗣後之處理給予適當之指示:依 URC522 第26條 規定,當託收單據遭拒付(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提示銀行應通知委託銀行,而委託銀行須就單據的後續處理(如是否需要作成拒絕證書、是否需代為保管或退回等)給予明確指示,否則提示銀行無進一步處置義務。
- ② 核對託收單據的種類和份數:依 URC522 第12條,銀行僅需核對所收受單據的種類與份數是否與託收指示書所列一致,確認表面相符即可,此為銀行對單據的形式審查義務。
- ④ 託收單據均須附隨一份託收指示書:依 URC522 第4條,所有託收業務均須附隨一份完整的託收指示書(Collection Instruction),載明託收條件、付款人資料、交單條件等事項,此為託收程序之必要文件。
錯誤選項解析
- ③ 審核託收單據內容是否與契約相符:此選項錯誤。URC522 第4條及第13條明確規定,銀行無義務審查單據內容是否與買賣契約相符,銀行僅依託收指示書行事,不介入基礎交易關係,此為銀行不審實質內容之核心原則。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 URC522 下銀行的責任邊界。常考陷阱在於混淆「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銀行僅需核對單據種類份數是否與指示書一致(形式審查),絕不負責審核單據內容是否與契約相符(實質審查)。此外,務必熟記 URC522 第26條拒付後的指示義務,以及所有託收必須附隨託收指示書的強制要求。實務上,銀行在託收業務中扮演的是「依指示行事」的角色,不承擔基礎交易風險。"
學員答題分佈
①託收單據被拒付時,須就單據嗣後之處理給予適當之指示0%
②核對託收單據的種類和份數0%
③審核託收單據內容是否與契約相符0%
④託收單據均須附隨一份託收指示書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