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30.
依URC522 之規定,下列哪些是代收銀行/提示銀行的義務?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130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屬於複選題型,要求考生必須對多項法律條文之義務範圍有精確掌握。選項中包含對形式審查義務的辨析,且涉及特定程序是否為法定義務或依指示執行之差異,增加了判斷的複雜度。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②, ③
- ① 收到單據時,應與託收指示書核對,如單據有遺失,則應立即通知託收銀行:依 URC522 第12條 規定,代收銀行收到單據時必須與 託收指示書 所列單據逐一核對,若發現單據遺失或與指示書不符,應立即以電信方式通知託收銀行,此為代收銀行的基本審查義務。
- ② 就單據的原樣,依託收指示書向付款人提示:依 URC522 第9條 規定,銀行應按照託收指示書的條款及 URC522 規則,以收到單據的 原樣現狀 向付款人提示,銀行無須審查單據內容的實質正確性,僅依指示執行提示程序。
- ③ 對於匯票上承兌的型式,負責檢視外觀是否完整和正確:依 URC522 第26條 規定,代收銀行對於匯票上的 承兌簽名 有責任檢視其外觀形式是否完整與正確,包括承兌字樣、簽名位置及日期等表面要件,但無須查證簽名實質真偽。
錯誤選項解析
- ④ 在匯票遭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負責作成拒絕證書:作成 拒絕證書(Protest) 並非代收銀行的法定義務。依 URC522 第24條,僅當託收指示書中 明確指示 需作成拒絕證書時,銀行才代為辦理;若指示書未載明,銀行無此義務,正確做法應由託收指示書事先載明是否需辦理拒絕證書。
Learning Tip
"URC522 託收業務 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銀行的「形式審查義務」與「實質審查義務」。代收銀行僅負責 單據表面形式 的核對與提示,不承擔單據實質內容的審查責任。常考陷阱包括:(1) 銀行無義務主動作成拒絕證書,必須依指示書明確指示;(2) 銀行對單據遺失僅負通知義務,不負賠償責任;(3) 銀行對匯票承兌僅檢視 外觀形式,不查證簽名真偽。實務上應注意託收指示書的完整填寫,避免指示不明導致糾紛。"
學員答題分佈
①收到單據時,應與託收指示書核對,如單據有遺失,則應立即通知託收銀行0%
②就單據的原樣,依託收指示書向付款人提示0%
③對於匯票上承兌的型式,負責檢視外觀是否完整和正確0%
④在匯票遭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負責作成拒絕證書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