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0.
有關航空貨物索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個案分析 · Q20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在多個正確的法規描述中,辨識出含有細微術語錯誤的選項。考生必須精確區分索賠文件中不同單據的性質及其適用情境,僅憑模糊的概念記憶容易落入陷阱。
正確答案:④索賠時應備的文件其中包括索賠函、出口報單、公證報告、分提單副本等
④ 索賠時應備的文件其中包括索賠函、出口報單、公證報告、分提單副本等:此敘述錯誤。航空貨物索賠時應備文件中,應檢附的是進口報單而非出口報單,因索賠通常由進口端受貨人提出;此外,向承運航空公司索賠應憑主提單(Master Air Waybill)而非分提單(House Air Waybill)副本,分提單僅為貨攬業者與託運人間之憑證。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索賠人必須為提單上所載託運人或受貨人,至於受通知人則無權向承運航空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索賠當事人資格之認定,依航空運送實務,僅提單記載之託運人或受貨人具有索賠權,受通知人(Notify Party)僅為貨物到達時之聯絡對象,並非運送契約之當事人,故無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此敘述正確。
- ②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自貨物運達目的地或飛機應當到達或運輸終止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蒙特婁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第35條規定,航空貨物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二年,自貨物運達目的地之日、或航空器應當到達之日、或運送終止之日起算,此敘述正確。
- ③ 提出索賠期限若貨物外表毀損,應於發現後立即提出,最遲應於收受貨物之日起14 日內提出:依蒙特婁公約規定,貨物發生外表可見之毀損,受貨人應於發現後立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最遲應於收受貨物之日起14日內提出書面通知,逾期將喪失索賠權利,此敘述正確。
Learning Tip
"本題考點為航空貨物索賠之當事人資格、時效期限與應備文件。常考陷阱在於混淆出口報單與進口報單之使用情境,以及主提單與分提單在索賠時之效力差異。另需留意:貨物延遲交付之異議期限為21日內提出,與外表毀損之14日期限不同,實務上極易混淆。"
學員答題分佈
①索賠人必須為提單上所載託運人或受貨人,至於受通知人則無權向承運航空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請求0%
②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自貨物運達目的地或飛機應當到達或運輸終止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0%
③提出索賠期限若貨物外表毀損,應於發現後立即提出,最遲應於收受貨物之日起14 日內提出0%
④索賠時應備的文件其中包括索賠函、出口報單、公證報告、分提單副本等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