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3.
有關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若部分裝運允許下,而所提示一套以上之正本複合運送單據作為一份伴書下單一提示之一部分,並載明不同之運輸工具及不同之收受、發送、接管或裝運日期時,則應以何日作為計算提示日期之基準?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個案分析 · Q23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考生區分兩個極其相似但適用基準不同的時間概念,需精確掌握特定法規中關於提示期間起算日的認定標準,對概念的辨析要求較高,容易與判定裝運日的基準混淆。
正確答案:①最早日期
① 最早日期:依據 UCP 600 及 ISBP 745 關於複合運送單據之規範,當一套以上正本單據於單一提示中載明不同裝運日期時,應以最早之收受或裝運日期作為計算提示期間之基準,以確保所有貨物之提示時效均符合信用狀條款要求。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最晚日期:若以最晚日期計算,將導致較早裝運之貨物可能超過信用狀規定之提示期限(通常為裝運後21天內),造成單據瑕疵而遭開狀銀行拒付。最晚日期僅用於判定實際裝運日是否符合L/C最遲裝運規定,而非計算提示日期。
- ③ 任何日期:任何日期之說法完全違反信用狀單據審查之嚴謹性原則。依 UCP 600 第14條 單據審查標準,提示日期之計算必須有明確且一致之基準,任意選擇日期將造成銀行審單標準不一,增加拒付風險。
- ④ 信用狀最後裝運日期:信用狀最後裝運日期係指賣方必須完成貨物裝運之截止日,與計算提示期間之起算日無關。提示日期應自實際裝運或接管日起算,而非以L/C規定之最遲裝運日為基準,兩者屬不同之時間概念。
Learning Tip
"此類題型常考 UCP 600 第31條 關於部分裝運與多套運送單據之認定規則。務必區分「裝運日期判定」(採最晚日)與「提示期間計算」(採最早日)之差異。實務上,出口商應特別注意21天提示期限之起算點,避免因單據提示遲延而遭拒付,同時需確認所有運送單據之日期邏輯一致性,符合單據嚴格相符原則。"
學員答題分佈
①最早日期0%
②最晚日期0%
③任何日期0%
④信用狀最後裝運日期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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