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3.
依URC522 及我國票據法之規定,有關拒絕證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23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要求考生精確辨析國際商會 URC522 規範與國內票據法中關於拒絕證書的法定程序。考點在於區分法律主體之所在地與管轄權的細微差異,且涉及多項法條的綜合對比,需具備對法規細節的精準記憶方能排除干擾項。
正確答案:①進口商拒付時,代收銀行依託收指示書之指示,應向託收銀行所在地法院申請作成拒絕證書
① 進口商拒付時,代收銀行依託收指示書之指示,應向託收銀行所在地法院申請作成拒絕證書:此敘述錯誤。依 URC522 規定,當代收銀行需作成拒絕證書(Protest)時,應向付款地(即進口商所在地)的法院或主管機關申請,而非向「託收銀行所在地」法院申請。此為地理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進口商拒付時,代收銀行將被拒付之文件或匯票寄回時,有權向託收銀行收回與該筆託收有關的費用:此敘述正確。依 URC522 第26條,當代收銀行因拒付而將單據或匯票退回時,有權向託收銀行收回已發生的手續費及相關費用,符合託收業務的費用分擔原則。
- ③ 拒絕證書應在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此敘述正確。依我國票據法第104條規定,拒絕證書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此為保全追索權的法定時效要求。
- ④ 託收指示書上如無「未獲付款時,須作成拒絕證書」指示者,與託收有關的銀行並無義務作成拒絕證書:此敘述正確。依 URC522 第24條,若託收指示書未明確記載「未獲付款時須作成拒絕證書」之指示,銀行無主動作成拒絕證書之義務,體現銀行依指示行事的原則。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 URC522 拒絕證書(Protest) 的作成地點與程序。常考陷阱在於混淆「付款地」與「託收銀行所在地」——拒絕證書必須在拒付發生地(進口商所在地)作成,方能作為有效法律證據。另需注意 URC522 採「指示優先」原則,銀行僅依託收指示書內容行事,無額外主動義務。實務上,出口商應於託收申請時明確勾選是否需要拒絕證書,以保障日後追索權之行使。"
學員答題分佈
①進口商拒付時,代收銀行依託收指示書之指示,應向託收銀行所在地法院申請作成拒絕證書0%
②進口商拒付時,代收銀行將被拒付之文件或匯票寄回時,有權向託收銀行收回與該筆託收有關的費用0%
③拒絕證書應在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0%
④託收指示書上如無「未獲付款時,須作成拒絕證書」指示者,與託收有關的銀行並無義務作成拒絕證書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