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4.
市售小包裝在來米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下列廠商資訊的標示何者非為必要?
中式米食加工 · 丙級 · 中式米製食品包裝與標示 · Q54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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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精確區分食品包裝上法定必須標示的廠商資訊與非強制性的自願標示項目,屬於對法規條文定義的基礎記憶考查。
正確答案:④網址
④ 網址:網址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強制規定之標示項目。雖然部分廠商會主動提供官方網站以便消費者查詢更多產品資訊,但此項不具法規強制性,故為非必要標示。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名稱:廠商名稱為食品標示之基本必要項目,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完整品名及製造廠商名稱必須明確標示於包裝上,以便消費者識別產品來源。
- ② 電話:廠商電話屬於必要聯絡資訊,法規要求食品包裝須標示製造商或進口商之聯絡方式,以便消費者諮詢或進行產品追溯追蹤。
- ③ 地址:廠商地址為法定必要標示項目,明確標示製造商或進口商之營業地址是食品溯源管理的核心要求,便於主管機關稽查與問題產品回收。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食品標示法定必要項目與自願性標示項目之區別。依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包裝必須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製造商資訊(名稱、地址、電話)、有效日期、保存方式等;而網址、QR Code、品牌故事等屬於行銷性質的自願性標示,非法規強制要求。考生常混淆「電話」與「網址」的必要性,切記電話是法定聯絡管道,網址則否。"
學員答題分佈
①名稱0%
②電話0%
③地址0%
④網址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