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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5.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可向地政機關申請下列何種權利之登記?

測量─地籍測量 · 乙級 · 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 · Q65

難易度分析

3 / 5

此題需要理解債權與物權的本質差異,辨識哪一項具備可向地政機關登記的物權特徵;題目僅含一個具誘惑性的錯誤選項,概念清晰且不需多步推理,屬於普通難度。

正確答案:③地上權

③ 地上權:依民法第832條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時,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使租賃關係物權化以保障建物所有權。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租賃權:租賃權屬於債權性質,僅具相對效力,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租賃關係依民法第421條成立,但不產生物權變動效果。
  • ② 典權:典權指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權利(民法第911條),適用於既存建物之典當,與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無關。
  • ④ 借地權:借地權並非我國民法物權編所定之法定物權類型,無法依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757條)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債權與物權之區別及基地租用之地上權登記。常考陷阱在於混淆租賃權(債權、相對效力)與地上權(物權、絕對效力)。依民法第422條之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此為租賃關係物權化之重要制度,實務上可對抗第三人及確保建物保存登記之合法性。"

學員答題分佈

①租賃權0%
②典權0%
③地上權0%
④借地權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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