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5.
建築施工中發生爭議或損鄰事件,主管機關於接獲陳情後應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加以查明,其相關人員可不包括
建築工程管理 · 乙級 · 假設工程 · Q35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考查對特定法律條文中通知對象之認定,需精確區分建築工程各階段參與者的職責分工,尤其在施工管理與設計規劃之間存在明確的角色區分,考生必須準確記憶法條規定的必要參與人員方能解題。
正確答案:①設計人
① 設計人:設計人主要負責建築物之規劃與設計階段工作,於施工爭議或損鄰事件調查時,通常不直接涉及現場施工管理,故主管機關查明時可不包括設計人。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監造人:監造人依法負責施工品質監督與查核,損鄰事件涉及施工是否依圖說及規範執行,監造人為必要調查對象。
- ③ 起造人:起造人為申請建造之權利主體,依建築法規定負有協調與處理爭議之責任,故主管機關須通知起造人配合查明。
- ④ 承造人:承造人為實際執行施工之廠商,損鄰事件直接與其施工行為相關,為釐清責任歸屬,承造人必為調查對象。
Learning Tip
"本題考點為建築法第63條關於施工爭議處理之通知對象。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三方會同查明,設計人因已完成設計階段工作,通常不列入施工爭議之必要通知人員。實務上易混淆「監造人」與「設計人」角色,需注意兩者職責分屬施工監督與規劃設計階段,損鄰事件屬施工管理範疇,故以現場三方為主。"
學員答題分佈
①設計人0%
②監造人0%
③起造人0%
④承造人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