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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餐烹調/衛生法規/Q20
簡單
正確率 -
Q20.

有關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為下列何者?

西餐烹調 · 乙級 · 衛生法規 · Q20

難易度分析

2 / 5

本題考查法規中關於食品標示的禁止行為,選項中包含多項合規要求與一項明確禁止事項,只要掌握食品與藥品區分的基礎法規概念即可正確判斷。

正確答案:④宣稱具有醫療效能

④ 宣稱具有醫療效能: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食品與藥品有嚴格區分,宣稱療效會誤導消費者,違反者將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誠實以對:誠實以對是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的基本原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業者應揭露真實資訊的要求,屬於合法且被鼓勵的行為。
  • ② 提供充分資訊:提供充分資訊是食品標示的法定義務,包含成分、有效日期、保存方式等,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屬於法規要求的合規行為。
  • ③ 提供連絡方式:提供連絡方式是食品標示的法定項目之一,業者應於包裝上標示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以便消費者諮詢或申訴,屬於法規要求的合規行為。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對食品廣告不實的規範。常考陷阱在於混淆「應標示事項」與「禁止事項」。請牢記:食品可標示成分、營養、保存方式等資訊,但絕對不可宣稱預防、改善或治療疾病之功效,此為餐飲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的法規紅線。"

學員答題分佈

①誠實以對0%
②提供充分資訊0%
③提供連絡方式0%
④宣稱具有醫療效能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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