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7.
食品業者添加非經公告可使用之化學物質於食品時,依食安法可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西餐烹調 · 乙級 · 衛生法規 · Q27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對特定法條中的刑事處罰年限進行精確記憶。由於選項中列出多個不同的年數,考生必須準確區分該項違規行為對應的法定刑期,而不能僅憑概略印象選擇,因此具有一定的記憶難度。
正確答案:④7 年
④ 7 年: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食品業者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使用之化學物質於食品中,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最重之刑事責任。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1 年:1年有期徒刑不符合食安法第49條對添加未經公告化學物質之刑責規定,此刑度過輕,無法反映此類行為對公共衛生之嚴重危害。
- ② 2 年:2年有期徒刑並非食安法針對添加未經許可化學物質之法定刑度,此選項與實際法規條文不符。
- ③ 3 年:3年有期徒刑雖為部分食安違規行為之刑責,但針對添加非公告可使用化學物質此類嚴重危害食品安全之行為,法定刑度更高。
Learning Tip
"此類題型常考食安法刑事責任之刑度區分:一般違規多為行政罰鍰,但涉及添加未經公告化學物質或攙偽假冒等行為則觸及刑責。請特別記憶7年以下為添加非法化學物質之最高刑度,並注意若因而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刑責可加重至5年以上12年以下。"
學員答題分佈
①1 年0%
②2 年0%
③3 年0%
④7 年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