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0.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至遲應於員工離職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相關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120
難易度分析
3 / 5
此題考查特定法規規定的法定通報期限,選項設計包含容易與勞動基準法中預告期間混淆的數字,需要考生能夠精確分辨不同法律規範間的時效差異,而非僅憑常理判斷。
正確答案:③10 日
③ 10 日: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至遲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此為法定強制義務,旨在讓主管機關能即時提供被資遣勞工就業輔導與失業給付等相關服務。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5 日:5日的通報期限過短,不符合就業服務法對資遣通報的法定要求,主管機關無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提供被資遣勞工必要的就業服務與協助。
- ② 7 日:7日雖較5日稍長,但仍非就業服務法第33條所規定的正確通報期限,此數字容易與勞基法預告期間的規定混淆。
- ④ 20 日:20日遠超過法定通報期限要求,就業服務法僅要求10日前通報即可,過長的期限並非法律規定,雇主無須提前至此期限。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就業服務法第33條資遣通報義務,法定期限為離職10日前。常考陷阱是將此與勞基法第16條的雇主預告期間(依年資分別為10日、20日、30日)混淆。請注意:資遣通報是向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列冊通報,與預告勞工本人的期間屬不同制度。實務上雇主若未依規定通報,可依就業服務法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學員答題分佈
①5 日0%
②7 日0%
③10 日0%
④20 日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