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1.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情事者,雇主至遲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41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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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法律條文中的具體時限要求。這類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特定法規數字的精準記憶能力,考生需區分「事件發生條件(曠職天數)」與「法定通報時限」兩者之間的差異,若無法精確區分容易產生混淆。
正確答案:①3 日
① 3 日: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者,雇主至遲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此為法定通報義務期限。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5 日:5日並非就業服務法規定之通報期限,正確應為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雇主若逾期通報可能面臨裁罰。
- ③ 7 日:7日雖為行政程序中常見之期限,但就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之通報,法律明定為3日內,7日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6條之規定。
- ④ 14 日:14日遠超過法定通報期限,雇主應於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後3日內即完成通報,14日將嚴重違反雇主通報義務。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就業服務法第56條之雇主通報義務,重點在於「連續曠職3日」與「至遲3日內通報」兩個數字容易混淆。實務上雇主若未依規定通報,將違反聘僱外國人管理規定而遭處罰鍰,甚至影響後續申請聘僱許可。切記:曠職3日+通報3日,兩者皆為3日。"
學員答題分佈
①3 日0%
②5 日0%
③7 日0%
④14 日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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