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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6.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6 個月內推介最多幾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166

難易度分析

2 / 5

此題屬於單純的法規條文記憶考題,要求考生必須精確區分法律規範中的「時間期限」與「服務次數」。題目設計了數字上的干擾選項,測試考生是否能避免將行政作業的有效期與實際可申請的次數產生混淆。

正確答案:①3 次

① 3 次: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機構於6個月內推介最多3次。此為法規明定之上限次數,符合就業服務法對私立就服機構服務品質之規範要求。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4 次:4次並非法規規定之推介次數上限。正確規定為6個月內最多3次,此選項混淆了其他行政程序之次數規定。
  • ③ 5 次:5次並非正確答案。法規明確規範推介次數上限為3次,超過此次數即不符合私立就服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要求。
  • ④ 6次:6次為錯誤選項,可能與「6個月」之期限產生混淆。正確答案為6個月內最多推介3次,需注意期限與次數為不同概念。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次數上限。常考陷阱為將「6個月期限」與「3次推介次數」混淆,考生需明確區分時間範圍與服務次數為兩個獨立規範。另需注意但書條款: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受此限,此為實務上常見之例外情況。"

學員答題分佈

①3 次0%
②4 次0%
③5 次0%
④6次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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