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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6.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下列哪一情形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186

難易度分析

3 / 5

此題要求精確區分勞基法第11條與第12條之法定解僱事由。考生必須準確分辨何種情形屬於「不經預告」的懲戒性解僱,並需對刑事判決性質(如緩刑之影響)及違規程度(輕微與重大之界線)有高度的法律條文辨識能力,容易因混淆不同解僱條款的適用條件而產生錯誤。

正確答案:①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

①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屬雇主之懲戒性解僱權限。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係屬勞基法第11條之經濟性解僱事由,雇主須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不得逕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③ 受有諭知緩刑之判決確定: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須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始得不經預告終止;若已諭知緩刑,則不構成不經預告解僱之事由。
  • ④ 違反工作規則,情節輕微: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須達情節重大程度,雇主始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情節輕微者僅能予以勸導或懲處,不得逕行解僱。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勞基法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與第11條經預告終止之區別。曠工3日屬第12條懲戒性解僱,雇主無須預告亦無須給付資遣費;而不能勝任工作屬第11條經濟性解僱,須遵守預告期間與資遣費規定。另需注意「情節重大」與「情節輕微」之認定差異,以及緩刑宣告不構成即時解僱要件,此為就業服務職類常見混淆考點。"

學員答題分佈

①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0%
②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0%
③受有諭知緩刑之判決確定0%
④違反工作規則,情節輕微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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