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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0.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190

難易度分析

2 / 5

本題主要測試對特定勞動法規中資遣費計算原則的記憶程度。對於工作年資不足一年的處理方式屬於基礎法律常識,只要正確掌握條文中的計給原則即可直接答題,不涉及複雜的邏輯推導或計算過程。

正確答案:②以比例計給

② 以比例計給: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工作未滿1年者,應以比例計給資遣費,即按實際工作月數換算,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此為保障勞工年資累計之法定原則。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不予計給:資遣費並非不予計給,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即使工作未滿1年,仍應按工作期間比例計算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
  • ③ 以半年計給:資遣費並非一律以半年計給,正確計算方式應依勞工實際工作期間按比例換算,而非固定以半年為基準。
  • ④ 以1 年計給:未滿1年者並非以1年計給,此將過度加重雇主負擔且不符法律規定,正確做法是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資遣費。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勞動基準法》第17條資遣費計算標準。常見陷阱是混淆「未滿1年」的處理方式,切記資遣費採比例計給原則,未滿1個月仍以1個月計。實務上雇主若拒絕發給未滿1年勞工資遣費,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學員答題分佈

①不予計給0%
②以比例計給0%
③以半年計給0%
④以1 年計給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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