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59.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哪些情形之外國人,其停留在臺期間在30 日以下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659
難易度分析
4 / 5
此題屬於複選題型,要求考生必須完全辨識出所有符合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題目涉及法律條文中的細微例外規定,考生容易在「非營利性質」與「免申請工作許可」的法律概念之間產生混淆,需精確區分法規所認定的特定身分與行為類型,判斷難度較高。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②
- ①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演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知名優秀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演講,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關於短期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之認定標準,此為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之特別規定。
- ② 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工作: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工作,基於人道援助與公共利益考量,法規明定此類短期工作得以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錯誤選項解析
- ③ 從事宗教活動:從事宗教活動並非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規範得以免申請工作許可之情形。外國人在臺從事宗教相關活動,仍須依規定另行申請相應之工作許可或簽證。
- ④ 受事業單位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表演或活動:受事業單位邀請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表演或活動,雖具非營利性質,但法規並未將此類情形納入短期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之範圍,仍須依法申請工作許可。此為常見混淆點,非營利不等於免申請工作許可。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關於短期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之例外情形。常考陷阱在於混淆「非營利活動」與「免申請工作許可」之概念——法規僅明定知名優秀專業人士演講及公益緊急事故協助兩類情形得視為工作許可,其他情形縱使非營利或具公益性,仍須依法申請工作許可。實務上應嚴格區分簽證類型與工作許可之法律效果差異。"
學員答題分佈
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知名優秀專業人士,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演講0%
②為公益目的協助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問題之需要,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工作0%
③從事宗教活動0%
④受事業單位邀請,並從事非營利性質之表演或活動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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