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76.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有關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外國人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676
難易度分析
4 / 5
此題為複選題,需同時判斷多項法規條文的正誤。題目要求區分製造業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在不同失聯情境下的法定等待期間與適用條件,並涉及特定期間數值的精確記憶。選項中刻意混淆了不同職業類別間的法律規範與時間門檻,具備高度的精細度要求與法律細節陷阱。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②
- ① 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 個月仍未查獲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製造業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經通報滿3個月未查獲),雇主得申請遞補,此為保障雇主合法權益之機制。
- ② 雇主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因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即可申請遞補,因該情境屬雇主無法管控之場所,故無須等待3個月。
錯誤選項解析
- ③ 雇主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 個月仍未查獲: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應通報後等待滿1個月(非3個月)仍未查獲方可申請遞補,此選項將等待期間誤植為3個月,與製造業之規定混淆。
- ④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1 年者,不予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確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但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非1年)者,始不予遞補,此選項將門檻期間誤植為1年。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就業服務法第56條遞補規定之適用差異。常考陷阱在於:①製造業與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等待期間不同(製造業3個月、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為1個月);②家庭看護工於機場或收容單位失聯可立即申請遞補,因該場所非雇主所能管控;③遞補期間門檻為原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不予遞補,非1年。實務上雇主應注意通報時效與等待期間之差異,以免影響遞補權益。"
學員答題分佈
①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 個月仍未查獲者0%
②雇主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因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0%
③雇主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 個月仍未查獲0%
④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1 年者,不予遞補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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