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77.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下列哪些正確?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677
難易度分析
4 / 5
此題屬於複選題型,要求考生對雇主聘僱外國人的管理規定有高度的精確度。考點分布在法定計畫書的構成要素、特定聘僱身分是否適用相關規範、行政機關處理違規情節之程序,以及法定時限之辨析。考生需注意法律條文中關於天數規定與管理義務範圍的細微差異。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④
- ①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依法應涵蓋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及健康保護等面向,此為雇主申請聘僱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外國人之法定義務,確保外籍勞工在台基本生活品質與權益。
- ④ 雇主未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雇主未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時,若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此為行政指導之漸進式管理機制,符合比例原則。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免規劃生活照顧服務人員:雇主聘僱外籍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並非免規劃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仍應依規定配置適當之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或指定專人負責,以落實外籍勞工之生活適應與權益保障。
- ③ 雇主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至遲14 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雇主變更外國人住宿地點時,依法應於變更後至遲7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而非14日。此為常見考點陷阱,應特別注意法定通報期限之差異。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義務與主管機關管理機制。常考陷阱包括:(1) 通報期限(變更住宿地點為7日而非14日);(2) 家庭幫傭/看護工並非免規劃生活照顧;(3) 區分情節輕微(限期改善)與情節重大(直接廢止許可)之處理程序差異。實務上雇主應確實執行計畫書內容,避免受罰鍰或廢止聘僱許可。"
學員答題分佈
①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0%
②雇主聘僱外籍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免規劃生活照顧服務人員0%
③雇主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至遲14 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0%
④雇主未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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