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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80.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有關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下列哪些正確?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680

難易度分析

4 / 5

此題屬於複選題型,需要對法規中的用途定義、特定情境下的繳納義務以及滯納金的計算比例與上限金額進行精確辨析。選項中設置了關於滯納金百分比及上限數值的干擾項,考生必須對行政執行標準有高度的精確記憶,才能避免在多項判斷中失分。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③

  • ① 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確實用於加強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此為就業安定基金之法定用途。
  • ③ 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 日止,每逾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依就業安定費徵收及運用辦法規定,雇主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符合行政執行法之滯納金計算標準。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外國人有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仍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外國人發生失去聯繫(行方不明)情事時,雇主應依法通報並廢止聘僱許可,自通報或廢止後即無須繼續繳納就業安定費,而非仍須再繳納。
  • ④ 滯納金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00%為上限:滯納金之上限應為未繳就業安定費之15%(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而非100%。100%之說法嚴重偏離法規標準,屬常見混淆選項。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就業安定費之用途與滯納金計算方式。常考陷阱包含:①外國人行方不明時雇主通報後即免續繳安定費;②滯納金上限為15%而非100%,此為行政罰鍰之法定上限標準。實務上雇主應注意按期繳納並妥善管理外籍勞工,避免因違規產生額外費用。"

學員答題分佈

①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0%
②外國人有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仍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0%
③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 日止,每逾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0%
④滯納金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00%為上限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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