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
下列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分案件之處理何者錯誤?
國貿業務 · 乙級 · 交易磋商與簽約 · Q7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要求區分行政救濟程序中兩個不同的法定時間限制,需精準記憶相關法規之具體天數,且選項中設置了易於混淆的數值陷阱,考驗對細節的掌握程度。
正確答案:①不服者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起20 日內以書面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聲明異議
① 不服者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起20 日內以書面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聲明異議:此選項錯誤。依相關法規規定,不服處分者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而非20日)以書面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聲明異議,此為救濟期間之法定要求。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為處理出進口人聲明異議案件,應設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分案件聲明異議委員會:此選項正確。為公正處理出進口人之聲明異議案件,依法應設置聲明異議委員會作為專責審議組織,確保處分之合法性與適當性。
- ③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20 日內由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此選項正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20日內由審議委員會完成審定,此為審議期限之法定要求。
- ④ 審議委員會對於異議案件應從程序及實體做審查:此選項正確。審議委員會對異議案件須同時進行程序審查(如異議是否合法提起)及實體審查(如處分內容是否適當),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易混淆處在於「提起異議期間」為30日,而「審議委員會審定期間」為20日,兩者切勿記反。實務上,行政救濟期間之計算係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且遇假日應順延,此為國貿業務人員處理行政處分救濟時必須掌握之關鍵程序。"
學員答題分佈
①不服者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起20 日內以書面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聲明異議0%
②為處理出進口人聲明異議案件,應設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分案件聲明異議委員會0%
③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20 日內由審議委員會審定之0%
④審議委員會對於異議案件應從程序及實體做審查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