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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業務/交易磋商與簽約/Q16
中等
正確率 -
Q16.

出進口人有違規情形遭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以行政處分時,出進口人若有不服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國貿業務 · 乙級 · 交易磋商與簽約 · Q16

難易度分析

3 / 5

此題要求區分特定法規下的行政救濟優先順序,需精確掌握特別法與一般行政救濟程序之差異,並能辨識遞進式救濟步驟中的首要程序,具備一定程度的法律專業記憶要求。

正確答案:①聲明異議

① 聲明異議:依據進出口貿易法及相關行政救濟程序,出進口人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先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此為法定之先行救濟程序。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陳情:陳情屬於民眾對行政機關的一般性意見反映機制,並非正式的行政救濟程序,不具停止原處分執行之法律效力。
  • ③ 提起訴願:訴願須於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向經濟部提起,屬於第二階段救濟程序,不得逕行跳過聲明異議直接提起訴願。
  • ④ 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為司法救濟途徑,必須在訴願決定不服後方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屬於最終救濟手段,非第一步驟。
Learning Tip

"此類題型常考行政救濟程序之順序: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三者為遞進關係,不可跳級。實務上應特別注意進出口貿易法對貿易違規處分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該法之救濟程序,而非一般訴願法之規定。"

學員答題分佈

①聲明異議0%
②陳情0%
③提起訴願0%
④提起行政訴訟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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