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2.
託收交易中之拒絕證書的作用係為
國貿業務 · 乙級 · 貿易單據製審 · Q112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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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能精確區分票據法律行為與貨物物權之差異,需對特定法律單據的功能有明確的定義掌握,且選項中包含數個相似的法律權利術語,具有一定的干擾性。
正確答案:③保全票據之追索權
③ 保全票據之追索權:拒絕證書(Protest)係由公證人或法院等法定機關作成,用以證明匯票或本票已依法提示但遭拒絕承兑或拒絕付款。此證書為行使追索權之法定要件,可使執票人向前手、背書人或發票人主張償還責任。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保全貨物之留置權:留置權係指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於債權未受清償前得留置之權利,與拒絕證書之功能無關。拒絕證書係針對票據行為而非貨物權利。
- ② 保全貨物之所有權:所有權保全涉及貨物物權之歸屬問題,通常透過提單或保險單等單據處理。拒絕證書之目的在於保全票據權利而非貨物物權。
- ④ 保全票據之轉讓權:轉讓權係指票據得以背書或交付方式轉讓之權利,此為票據本身之流通特性,無需透過拒絕證書來保全。拒絕證書之作用在於追索而非轉讓。
Learning Tip
"此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拒絕證書與貨物權利保全之差異。在託收(Collection)交易中,當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代收銀行須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方能行使票據法上之追索權。常見混淆為將票據權利與貨物物權混為一談,實務上應切記:拒絕證書僅針對票據債務人之追索,與貨物之留置權或所有權無直接關聯。另需注意UCP 600與票據法對拒絕證書作成期限之不同規定。"
學員答題分佈
①保全貨物之留置權0%
②保全貨物之所有權0%
③保全票據之追索權0%
④保全票據之轉讓權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