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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5.

某食品業者發現自家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除應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外,並應

餐飲服務 · 丙級 · 餐飲安全與環保衛生 · Q65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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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屬於法規知識單一概念題,主要考察對於特定法條應變程序的精準掌握。考生需能區分衛生行政主管機關與一般緊急救助機關(如警察、消防)在職掌範圍上的差異,屬於基本的法規常識與條文記憶層次。

正確答案:①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① 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除應立即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此為法定的自主通報義務。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通報警察局:食品安全事件的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而非警察局。警察局負責治安與刑事犯罪案件,不處理食品衛生安全通報。
  • ③ 通報119:119為消防救災與緊急救護專線,適用於火災、災害救援及緊急醫療狀況,並非食品安全事件的通報管道。
  • ④ 不用理會:「不用理會」嚴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業者若未主動通報及回收,將面臨行政罰鍰甚至刑事責任,且可能擴大公共衛生危害。
Learning Tip

"此題核心考點為食品業者自主通報義務之法定程序。常考陷阱在於混淆不同緊急通報專線(119消防救災 vs. 1919食安專線)與主管機關職掌。實務上,業者應熟記食安法第7條之「停止、回收、通報」三步驟,且通報對象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而非警察或消防單位。"

學員答題分佈

①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0%
②通報警察局0%
③通報1190%
④不用理會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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