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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9.

有關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為下列何者?

餐飲服務 · 丙級 · 餐飲安全與環保衛生 · Q79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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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屬於基礎法規知識,考查對於食品標示與廣告規範的基本認知。題目結構單純,要求從合法的標示原則與違法的宣傳行為中進行區分,屬於單一知識點的直接辨識。

正確答案:④宣稱具有醫療效能

④ 宣稱具有醫療效能: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不得宣稱具有醫療效能,此為食品與藥品的根本區別。食品廣告若涉及療效宣稱即屬違法,可處以罰鍰。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誠實以對:誠實以對是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的基本原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標示真實性的要求,屬於合法且應遵守的行為。
  • ② 提供充分資訊:提供充分資訊是食品標示的法定義務,包含成分、有效日期、營養標示等,目的在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屬於合法要求。
  • ③ 提供連絡方式:提供連絡方式是食品標示的法定項目之一,便於消費者諮詢或申訴,符合食品標示規範,屬於合法要求。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食品廣告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之禁令。常考陷阱在於混淆「食品」與「健康食品」或「藥品」的規範差異——唯有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可之健康食品方可宣稱特定保健功效,一般食品僅能作營養或成分說明,絕不可暗示治療或預防疾病之效果。實務上常見違規用語如「改善」、「治癒」、「預防」等醫療相關詞彙,餐飲從業人員應特別留意。"

學員答題分佈

①誠實以對0%
②提供充分資訊0%
③提供連絡方式0%
④宣稱具有醫療效能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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