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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7.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中餐烹調─素食 · 乙級 · 食品安全衛生法規 · Q67

難易度分析

3 / 5

本題採多選形式,要求考生能精確區分法律禁止的標示行為與合法的感官描述,必須完整判別所有選項的正確與否才能得分,因此提升了答題難度。

正確答案 (複選):①, ②, ③

  • ① 不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情形,以免誤導消費者對食品本質的認知。
  • ② 誇張:食品宣傳不得誇張其功效或成分含量,此為避免消費者產生錯誤期待,違反標示真實性原則。
  • ③ 醫療效能:食品不得宣稱具有醫療效能,因食品非藥品,此規範旨在嚴格區分食品與藥品之界限,防止消費者延誤就醫。

錯誤選項解析

  • ④ 宣稱色香味俱全:宣稱色香味俱全屬於一般感官描述,並非法規禁止事項。錯誤在於將其與不實、誇張、醫療效能等違法情形混淆,此為合法的食品感官形容。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對食品標示與廣告的規範。常考陷阱在於混淆「合法感官形容」與「違法不實宣傳」的界線。實務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醫療效能為四大禁止類型,應牢記其定義差異。"

學員答題分佈

①不實0%
②誇張0%
③醫療效能0%
④宣稱色香味俱全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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