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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食品不能標示

中餐烹調─素食 · 乙級 · 食品安全衛生法規 · Q17

難易度分析

2 / 5

本題屬於對法規基本定義的單純記憶考查,選項之間區分明確,僅需掌握食品標示的基本禁令即可快速判定,不需複雜的邏輯推論。

正確答案:③治病效能

③ 治病效能: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不得標示、宣稱醫療效能。食品與藥品有明確區分,標示治病效能會誤導消費者,屬於違法行為。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用途:食品標示用途是合法且必要的資訊,可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的適用情境與食用方式,屬於食品標示規範允許的範圍。
  • ② 保存方法:保存方法為食品強制標示項目之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必須清楚標示保存方式以確保食用安全與品質。
  • ④ 製造方法:製造方法屬於可自願標示的資訊,部分廠商會標示製程(如低溫烘焙、發酵等)作為產品差異化,法規並未禁止。
Learning Tip

"此題核心考點為食品與藥品的標示界線。依據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絕對不可宣稱任何醫療或治病效能,否則將面臨罰鍰。常考陷阱為混淆「營養功效」與「治病效能」——食品可標示營養成分的功能(如鈣質有助於骨骼健康),但絕不能宣稱治療或預防疾病。"

學員答題分佈

①用途0%
②保存方法0%
③治病效能0%
④製造方法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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