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82.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有下列何者行為?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382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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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對勞資爭議性質分類及其法定行為限制的掌握度,需能正確區分不同爭議性質下,法律允許的救濟途徑與禁止採取的爭議行為。
正確答案:①罷工
① 罷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為罷工等爭議行為。權利事項涉及既有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認定,應循調解、仲裁、裁決或訴訟等法定程序解決,不允許以罷工方式主張權利。
錯誤選項解析
- ② 申請調解:申請調解為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之合法爭議處理程序,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皆可依法申請調解,並非禁止行為。
- ③ 申請仲裁:申請仲裁屬法定爭議解決機制之一,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雙方合意或依法規定得申請仲裁,屬於合法途徑而非禁止行為。
- ④ 申請裁決:申請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涉及違反勞動法令或不當勞動行為時,得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屬於合法程序。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差異。權利事項係指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爭議,僅能透過調解、仲裁、裁決或訴訟解決,不得採取罷工等爭議行為;調整事項則係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各自主張,始得依法進行爭議行為。實務上常考混淆點為將兩者之救濟途徑混為一談,應特別留意。"
學員答題分佈
①罷工0%
②申請調解0%
③申請仲裁0%
④申請裁決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