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78.
下列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罷工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就業服務 · 乙級 · 職業介紹、人力仲介及外國人引進、聘僱、管 · Q778
難易度分析
4 / 5
本題屬於多選判斷題,需要對勞資爭議處理中的多項法律規範進行精確辨析。考生必須區分不同爭議事項下的行為限制、調解程序的法律效果,以及特定職業群體在罷工權行使上的絕對限制。由於選項設計包含概念倒置與程序誤解等陷阱,且需同時判斷多個敘述的真偽,因此具備較高的辨識難度。
正確答案 (複選):②, ③, ④
- ② 經調解成立,仍得罷工:此為錯誤敘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判斷後,當事人即不得就同一爭議宣告罷工,以維持爭議解決之確定性。
- ③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但違反工會法第35 條而經裁決認定者,不在此限:此為錯誤敘述。依同法第54條,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而調整事項之爭議始得罷工。本選項將兩者顛倒,且但書所述工會法第35條裁決認定與罷工權限制無直接關聯。
- ④ 教師經勞資雙方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其工會始得宣告罷工:此為錯誤敘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教師及國防工業之勞工,不得宣告罷工。此為絕對禁止規定,並非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即可罷工。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罷工係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此為正確敘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定義,罷工係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屬於勞方行使爭議權的合法手段。
Learning Tip
"本題核心考點為《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罷工權之限制。常考陷阱包括:①混淆權利事項(不得罷工)與調整事項(得罷工);②誤認調解成立後仍可罷工,實際上調解成立即生既判力,禁止再行爭議行為;③教師、國防工業勞工屬絕對禁止罷工對象,非經約定條款即可解除限制。實務上應特別注意爭議權行使之法定要件與正當程序。"
學員答題分佈
①罷工係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0%
②經調解成立,仍得罷工0%
③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但違反工會法第35 條而經裁決認定者,不在此限0%
④教師經勞資雙方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其工會始得宣告罷工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