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3.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 條,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有關通知之時起
中餐烹調-葷食 · 乙級 · 衛生法規 · Q53
難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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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對特定法規中的法定時間限制進行精確記憶,需區分極其相近的日期選項,屬於對法條數值掌握程度的考察。
正確答案:④十五日內 向原抽驗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構〉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
④ 十五日內 向原抽驗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構〉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規定,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完成複驗。此規定兼顧業者權益與檢體保存時效。
錯誤選項解析
- ① 三個月內:三個月的期限過長,不符合食品檢驗複驗的時效性要求。食品具有保存期限與時效性,過長的申請期限會導致檢體無法有效複驗。
- ② 二個月內:二個月同樣超過法定申請期限。食品安全檢驗強調即時性,此期限不符合法規對檢體保存與複驗效率的規範。
- ③ 一個月內:一個月仍非正確答案。雖然較前兩項合理,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明定,申請複驗期限應為更短的十五日。
Learning Tip
"本題考點為食品檢驗複驗申請期限,常考陷阱為混淆不同法規的申訴期限。請牢記「十五日內申請、七日內複驗」這組數字組合,此為食安法專屬規定,與一般行政救濟的三十日或訴願期限不同。實務上業者應注意期限起算點為「收到通知之時起」,逾期即喪失複驗權利。"
學員答題分佈
①三個月內0%
②二個月內0%
③一個月內0%
④十五日內 向原抽驗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構〉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0%
此答題分佈是根據學員在 LongePass 模擬考等實際作答紀錄計算而成。與考友分享這道歷屆試題與詳細解析!